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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網際網路撥接服務契約
立契約書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使用者(以下簡稱「乙方」)玆因乙方向甲方租用網際網路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玆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提供乙方網際網路連線服務以 從事資料查詢、檔案傳送、電子郵 遞及其他相關服務之業務(以下簡 稱「本業務」),甲乙雙方關於本 業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 約定定之。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 用。 第二章 定義 第三條 撥接帳號及密碼:指乙方承購撥接 連線服務經核准後,甲方會發給一 組撥接帳號及密碼,乙方需使用此 組撥接帳號及密碼,經認證後方能 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項連線服務。 第四條 電子郵遞:指乙方在網路主機上可 收發電子郵件。 第五條 預付制: 係指乙方預先購買一定期 間內不限分鐘數之連線。 第三章 服務提供之限制 第六條 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甲方有權過 濾大量垃圾郵件,乙方若不同意甲 方代為過濾者,應以電子郵件或其 他適當方法通知甲方。 第七條 甲方之設備在乙方之網路重複上線 時,乙方得立即予以自動斷線。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八條 本業務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如費率 表所載。 第九條 使用預制之用戶,其已預付之期限 不因新費率調整而減少或縮短。 第十條 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 前十四日內於新聞傳播媒體、各營 業場所或網頁公告之,並以電子郵 件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 乙方對費用有疑義時,得與甲方客 服中心連絡。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各項連線紀錄均以甲方電 腦紀錄資料為準。 第十三條 乙方使用預付制,不得申請終止租 用或退費。但因甲方通信網路或系 統設備障礙,以致發生錯誤、遲滯 、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連續阻斷 未於12小時內修復時,乙方得申請 終止租用及退費,甲方應按比例退 還乙方未使用天數之費用。 第五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十四條 使用預付制時,甲方應於乙方使用 期屆滿前,以電子郵件主動通知乙 方辦理續用手續。 第十五條 本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甲方應保 留乙方之帳號與系統內之資料,乙 方若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手續,有 權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若乙方 於期滿未辦理續用手續者,甲方得 刪除該帳號,惟仍應分別保留乙方 上下網紀錄資料六個月及電子郵件 資料一個月,以符電信總局稽核之 需。 第十六條 乙方應妥善保管連線帳號及密碼, 避免外洩。 第十七條 甲方在郵遞服務下所提供予乙方之 磁碟空間,僅供暫存資料之用,乙 方應自行做好備份,避免存放大量 資料於主機上。 第十八條 乙方使用本業務時,應提供真實之 個人資料。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 時,應至甲方網頁更改之。如乙方 忘記自己的帳號或密碼時,可以電 話申請重新設定,經甲方確認乙方 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若因乙 方提供之資料有誤或怠於將變動之 資料通知甲方,所造成之任何損害 或導致任何紛爭,均應由乙方自行 負責。 第十九條 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 之開放性網路,乙方如自行於網際 網路上擷取各項資料或程式,所涉 及之任何法律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 第二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設備障礙、阻 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 不能傳遞時,甲方就其所生之損害 ,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利用本業務檢索證券交易資 訊、櫃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 及期貨交易資訊之加值服務時, 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 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台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 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違 反時,甲方得停止乙方使用本業 務一年,乙方亦應承擔所生之一 切責任。 第二十二條 乙方於申請租用本業務前,應自 行確定其軟硬體設備與甲方系統 是否相容,甲方對該相容性不負 保証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方應每日二十四小時提供本業 務之服務。 第二十四條 甲方應維持通信之良好品質及正 常運作。 第二十五條 甲方應提供適當的客戶服務予乙 方,協助處理障礙排除、網路設 定詢問、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若有任何增補或刪改等變 更,甲方應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並於網頁上公告之。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變更公告後三十日內,乙 方若不願接受變更後之條款內容 ,得向甲方申請終止租用,並依 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退款。 第二十八條 甲方不保證乙方自網路上擷取資 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乙方如因 前述事由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 ,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之需要 ,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 時間,但甲方應於七日前公告或 通知客戶。 第三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而由甲方提供之 各項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 產權及使用權均屬甲方所有,乙 方僅得於本業務所需之範圍內使 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 用等侵害行為,甲方除得終止其 租用外,如有損害,並得請求得 賠償。 第三十一條 甲方就其因業務上所掌握乙方之 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 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 情形而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 ,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 得對第三人揭露前述資料: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 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 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 )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 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六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乙方使用預付上網服務於使用完 畢或時間屆滿時,若未辦理續用 手續,雙方契約即告終止,甲方 將停止乙方一切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 其租用,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 任: 一、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之 情事者。 二、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而轉售或轉 載之情事者。 三、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 至他人信箱者。 四、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 者。 五、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 者。 六、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 之資源者。 七、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 事者。 八、散播電腦病毒者。 九、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第三十四條 乙方不得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 或擅自篡改用戶識別碼,否則應 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 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撥接服務 外,並得由甲方視情節輕重予以 終止租用。 第三十五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 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甲方 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 之正式書面通知後七日內刊登新 聞紙公告,並請乙方於二個月內 至甲方辦理無息退還溢繳費用之 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 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章 申訴服務 第三十六條 乙方若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 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 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甲方將視 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之服務專線:0809-080-080。 第三十七條 乙方若發現所使用之連線帳號及 密碼被冒用,而對使用本業務已 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 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暫停使用 本業務或更換連線帳號及密碼。 如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可歸責於 乙方者,乙方應撤銷申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 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 者,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九條 本契約約定事項以外之未盡事宜 ,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營業規 章之規定辦理之。